《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提出:“加快綜合保稅區創新升級,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推動綜合保稅區發展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綜合保稅區銷售服務優惠政策
(一)發展租賃業態
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
(二)促進跨境電商發展
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逐步實現綜合保稅區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
(三)支持服務外包
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專業設備開展軟件測試、文化創意等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促進跨境服務貿易。
(四)支持期貨交割
支持具備條件的綜合保稅區開展鐵礦石、天然橡膠等商品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五)推廣創新制度
經政策評估后,支持綜合保稅區率先全面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中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的改革試點經驗。
適合入區的銷售服務企業類型
(一) 貿易型
——企業業務類型:區內企業開展國際采購、分銷業務,其采購、分銷的貨物依托區內倉庫儲存。
——企業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和境內貨物入區退稅,開展國內外分銷,綜合稅收成本有優勢。
(二)保稅展示型
——企業業務類型:企業在區內或經海關批準的區外特定場所,開展進口商品展示活動;也可拓展到綜合保稅區圍網外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活動。
——企業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開展保稅展示交易退換貨靈活,綜合稅收成本有優勢。
(三)服務外包型
——企業業務類型:企業在區內開展有關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文化創意、軟件測試等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以及有關外包設備的維護。
——企業主要利用進口自用設備及維修零部件免稅、區內企業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綜合稅收成本有優勢。
(四)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型
——企業業務類型:企業在區內存儲貨物,為進出境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火車、汽車等)提供物料及有關服務。
——企業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境內貨物入區退稅、進口自用設備免稅、區內企業免征增值稅和區內保稅貨物無存儲期要求、貨物出區辦理進口手續等政策,綜合稅收成本有優勢。
(五)產品推廣服務型
——企業業務類型:企業為推廣產品,在區內展示貨物并提供使用培訓、性能試用等服務。
——企業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境內貨物入區退稅、進口自用設備免稅、區內企業免征增值稅和區內保稅貨物無存儲期要求、貨物出區辦理進口手續等政策,綜合稅收成本有優勢。
(六)跨境電子商務型
——企業業務類型:電商企業依托綜合保稅區以保稅模式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或特殊區域出口業務。
——企業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境內貨物入區退稅等政策,可以享受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綜合稅收成本有優勢。
(七)期貨保稅交割型
——企業業務類型:企業將貨物在區內倉庫保稅儲存,交割業務在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企業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和期貨交割政策,綜合稅收成本有優勢。
(八)租賃型
——企業業務類型:企業用區內的保稅貨物作為標的物開展進出口租賃業務。
——企業主要利用境外貨物入區保稅和境內貨物入區退稅政策,其中對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可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綜合成本有優勢。
(九)生產性服務型
——企業業務類型:企業用區內的設備、貨物開展教育培訓、醫療健康、影視制作、數字貿易等與生產相關的服務。
——企業主要利用設備免稅、境外貨物入區保稅等政策,綜合成本有優勢。